公職人員挪用公款和貪污罪區別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
(一)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
(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犯罪而挪用公款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而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公職人員挪用公款和貪污罪存在很多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和客觀行為方式不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轉讓必須其他股東同意嗎
2021-02-05“住改非”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2021-03-16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2021-01-26無效合同內部分承諾是否有效
2020-11-21當事人能否當庭變更訴訟請求
2020-12-14在商場內滑倒受傷后怎么辦
2021-01-11單位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2021-03-26用人單位有權擅自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嗎
2021-03-09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嗎
2020-12-29簽勞務外包合同是勞務派遣工嗎
2020-12-29辭職不批準去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0-12-25勞動糾紛宣判后多久執行
2020-12-29勞動糾紛法官會受賄嗎
2021-01-04對保險合同效力有什么規定
2021-01-05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怎么理賠
2020-11-16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3-16保險對小吊車理賠的標準是什么
2021-03-23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2021-03-05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三條是怎樣的
2021-03-24保險利益原則是什么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