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實踐中刑訊逼供的行為確實存在。特別是近年來由于某些案件的關系,刑訊逼供問題經常被推到風口浪尖,受到廣泛關注。對于實際工作中由于業務素質低,政策觀念不強,辦案中采用一些輕微刑訊逼供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犯罪。那么,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需要達到什么標準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什么叫刑訊逼供罪
(一)刑訊逼供罪的概念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于刑訊逼供行為的認定,必須遵照上述立案標準嚴格執行,罪與非罪,非同小可,不能輕易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從根本上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刑訊逼供行為,不是犯罪。即,在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時候,如果并不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求,那此時都是無法認定為此罪的。
不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犯罪可能被判無期徒刑?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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