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之間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犯罪主體上面,其中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既然屬于不同的罪名,那在處罰上面也是不同的。其中挪用公款罪如何處罰?也就是說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怎么定罪?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1、犯罪客體: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公款的使用權。
2、客觀方面: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特定款物指的是刑法典中規定的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和救濟款物。應該注意的是,除了這些特定款物包含物之外,公款僅指的是資金,而不包括其他公共物。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區別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因為后者需要歸其他公共目的使用。
3、犯罪主體:特殊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并具有挪用公款的目的。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五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數額較大”的幅度內,規定本地區具體掌握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比照《補充規定》第二條中對貪污罪的數額規定,以二千元為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起點,以一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
3、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
4、挪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給國家或集體造成政治上、經濟上的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情節嚴重”處罰。
按照《刑法》中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是對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那自然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會比較重。而要是在挪用公款之后又卷款跑路,那么就會認定構成貪污罪,按照貪污罪的量刑標準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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