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這其實只是某些犯罪行為的一個總稱而已,我們知道這種犯罪是跟當事人所從事的特定職務是有關系的,但如果把職務犯罪進行詳細的劃分的話,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可以包括賄賂,貪污,循私舞弊等各種侵害民眾基本權益的行為。但是有些人可能對職務犯罪想的太過于簡單了,所以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 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 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5、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7、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8、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9、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二、新刑法關于職務犯罪的新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如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采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的這項修改具體為,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同時,修改后的刑法還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
在原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 等幾類貪污數額進行定罪處罰。此次修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實踐中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案件立案標準不是一兩句話就能夠簡單的說清楚的,因為不同類型的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全部都是不一樣的。我們拿職務侵占罪來說,如果侵占公共財產已經達到了5000元就會立案,私分國有資產這也是屬于職務犯罪,但是立案標準就是在10萬元以上的,所以職務犯罪必須根據具體的犯罪類型決定。
職務侵占罪的最新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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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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