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法官認為一個合適的數額就是一個合適的數額,其標準有三個:第一個標準,能夠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給予撫慰;第二個標準,能夠對加害人的違法行為給予制裁;第三個標準,能夠對一般的群眾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確定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三點,這個數額就是合適的數額。
第五,教育費也應列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在死者生前或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其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中,有相當比例是在校學生或者尚未入學的兒童,如果不將教育費列入賠償范圍,則這部分兒童、學生將只能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根本無法入學或繼續求學。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這項權利與義務不應由于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受到影響。因此,應將教育費列入賠償范圍。具體賠償數額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以公民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為最低限度。
第六,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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