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2020-11-27員工懷孕期間必須調崗的情況有什么
2021-01-09軍人離婚與普通人離婚有何異同
2021-03-09非機動車違章怎么處罰
2021-02-27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有哪些權力
2021-02-05出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2021-01-25經濟適用房抵押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2020-12-16非法占有是否具有處分權
2021-01-16違法建筑買賣合同可否應予受理
2021-03-03什么是爛尾樓?怎樣避免買爛尾樓
2021-02-04員工不想與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該怎么辦?
2020-12-02團體意外險條款內容有哪些
2020-11-23人身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何人
2021-02-16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
2020-11-21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3-16房屋沒有門窗拆遷賠償嗎
2021-02-10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款該怎么辦
2021-03-03房屋拆遷產權置換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23什么是城市房屋拆遷
2021-02-24債權人能代債務人申請小產權拆遷補償嗎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