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
一審
1、起訴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后,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生效(注意:現在修改了,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領調解書時才生效)
(6)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7)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審申請
(8)未達成調解協議
(9)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10)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1)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現在交上訴狀應到一審法院,由法院開具交費通知書,然后到二審法院交費)
2、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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