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資金罪屬于哪一類犯罪類型
挪用資金屬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到哪里報案
涉嫌挪用資金罪的案件應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案件,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對于職工涉嫌挪用資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報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于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 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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