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人賬戶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私人賬戶構成挪用資金罪,因為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關于挪用資金罪的具體形式當中的話,就包括有私人的賬戶來進行挪用。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準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二、根據《刑法》規定,“挪用”主要包含以下三種行為方式: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這里的“個人使用”是指挪用資金用于自己或者其他個人的合法生活、非經營性支出等合法用途。所謂的“數額較大不退還”是指挪用人由于客觀上的原因而不能歸還。如果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后主觀上轉化為不愿意、不打算歸還,或者攜款潛逃的,則該行為性質轉化為侵占,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林某挪用單位資金10萬元,以個人的名義出借給朋友做生意急用,并打算在朋友還錢后就歸還這筆款。半年后,朋友歸還林某10萬元,林某覺得該挪用行為一直未被公司發現,遂萌生了將該款據為己有的念頭,為此林某利用其擔任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采取作假賬的方式核銷了該10萬元的債務賬目。此時,林某的行為已轉化為非法占有的侵占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的營利活動,主要是指存入銀行,或者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債券或彩票等行為活動。將挪用的資金用于歸還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的欠款,也屬于進行營利活動。
當代社會對于公司內部的資金,無論自己是擁有多么緊急的狀況之下的話,在沒有經過準許的情況之下,時間段不能夠進行挪用的。否則的話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尤其是在很長時間之內沒有歸還,數額比較大的話,進行盈利活動,屬于挪用資金。
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可以適用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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