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違法的,卻故意為之。犯罪的目的,是取得他人的財物或非財產性利益。受賄罪的直接故意,可以從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表現出來。
在索賄場合,行為人主動向他人提出要求或故意用各種手段給對方施壓迫使對方行賄。可見,索賄型的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具有強烈的對財物的掠壓性;在收受賄賂場合,可能事先與對方通謀,先使對方獲利,然后收受對方財物,或者事先接受賄賂物,然后再為對方謀取利益,具有以權換利的屬性;在經濟受賄場合,表現為“舍利換賄”,即以損失單位利益為條件,換取個人私利,收取應當由單位所有的回扣、手續費等;在間接受賄場合,表現為賄賂物通過第三人轉給自己,或者從請托人身上直接謀取非法利益。總之,受賄罪在主觀方面的實質,表現了行為人對賄賂物的占有欲望。
此外,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受賄罪的罪過除了直接故意外,也包括間接故意。如在被動受賄的情況下,經多次拒收無效,而聽任行賄人留下財物,而不再退回;或是明知應家屬要求為他人謀利有可能導致其家屬乘機收受他人賄賂,而仍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結果其家屬收受他人財物,上述兩種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為間接故意小編不贊同此種觀點。刑法理論認為,間接故意在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的認識因素下,而仍然決意為之,聽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受賄犯罪中,無論是索賄還是被動受賄,當行為人明知對方所給予財物性質而決定收受時,其在認識因素上對受賄行為引起的危害國家廉政制度的后果是一種“必然”的明知,而不存在是“可能”的明知。在這種認識因素支配下,行為人如果仍然決意為之,那就是一種直接故意,而不是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的罪過在認識因素上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的一種認識,而不是行為人對他人實施行為的一種認識。因此,行為人應家屬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時,對于其家屬因此收受他人財物的可能結果的發生并沒有明知的義務,也無須為其家屬的行為承擔責任,除非法律特別對此種情況的行為人規定必須去了解或是保證的義務。因此,此種情況也不宜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間接故意。
受賄罪的主觀要件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的,明知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而有意為之。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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