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主要是對規定的罪名量刑標準進行了統一的規定,而在我國只有刑法能對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即使最高法會出臺一些量刑意見,但也是在刑法規定的基礎上作出的。而針對不同的犯罪量刑上面自然也不太一樣,那么刑法關于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法關于挪用資金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關于“他人”的理解,根據最高院有關解釋,如果行為人以個人名義挪用資金借給其他單位,也構成本罪。可見,“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法人。
具體包含三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但未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關于“數額較大”,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1萬至3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3萬元以上”。本行為沒有挪用時間長短的規定。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如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根據刑法字面理解,沒有規定挪用的期間和“數額”,即只要挪用,不管數額都構成犯罪。實際上,有關司法解釋還是規定了數額,最高檢、公安部確定的標準是“5000元至2萬以上”;上海的標準是“2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具體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意圖日后歸還。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大家應該清楚刑法關于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內容是怎樣的吧。在最新的貪污賄賂罪司法解釋中,對挪用公款罪的實際數額、情節等作出了新的調整,也就是說從該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以后,就需要按照新的規定來對挪用公款的行為定罪了。
挪用資金罪怎么判,可以適用緩刑嗎?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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