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的是詐騙罪能不能假釋
在滿足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下,詐騙罪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假釋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一) 法定的對象條件
假釋是對犯罪人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的犯罪人。此外,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二)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至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一貫表現好,確有悔改表現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
二、詐騙罪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嗎?
詐騙罪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問題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頒布施行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詐騙案中,受害人被騙的財產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
詐騙罪重點強調的是結果的發生,換言之,無論采取何種手段實施詐騙行為,只要該行為形成了詐騙的事實和結果、且沒有被納入刑法中的特殊類型詐騙犯罪,即可認定為詐騙罪。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產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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