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濫用職權導致信訪的要負法律責任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受害人信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或者復查、復核意見的;
(五)其他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濫用職權的行為有哪些
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
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
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受害人信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醉酒打人一般拘留幾天
2021-01-08網簽合同和購房合同一樣嗎
2020-11-12怎么查自己是否有罰單
2020-11-14交通事故協議書怎么寫
2021-03-07轉移私有財產屬于非法轉移財產嗎
2020-12-08繼承權放棄與繼承權喪失有哪些區別
2020-11-27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有哪些
2021-03-10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2020-12-08房產抵押擔保是否必須公證
2021-01-12不得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
2021-02-25委托合同對于委托他人辦事的理解是什么
2021-03-17再審時變更訴訟請求怎樣進行
2020-11-16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2021-01-20集資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2021-01-30公司搬遷可以和孕婦解除合同嗎
2021-03-14員工辭職是否確認解除勞動關系
2020-12-10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原則小議
2020-12-26怎樣為車輛買保險
2020-12-07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范圍是怎樣的
2021-03-26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有什么規定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