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濫用職權能判定下屬玩忽職守嗎
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立案標準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為: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三、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第四、?“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第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公司領導濫用職權和下屬玩忽職守,根本沒有一個實際的情景進行考慮,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是這樣的,前提是公司領導和下屬存在的犯法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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