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哪個罪重一些?
1、詐騙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招搖撞騙處罰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會有不少的犯罪分子利用冒充公職人員或者是軍人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此類的違法行為也是與詐騙罪有所區分,因為詐騙罪只是會危害到公民的公私財物,那么招搖撞騙罪不僅會危害到公私財物同時也是會危害到公民的情感,所以在處罰時也是有所區分。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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