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招搖撞騙區別有哪些?
兩者的犯罪主體、形式以及造成的影響都不同。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后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軍人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軍官;既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軍人,又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部隊中的軍人。就具體方式而言,有的是非軍人冒充軍人,或者身著軍服,或者攜帶、使用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或者自稱是某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者科研單位的軍官、士兵、學員等。有的本身是軍人,但假冒不屬于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身份,如士兵冒充軍官身份去招搖撞騙的,也可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軍人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在這里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人的招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打著軍人招牌與他人開辦企業、簽訂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詐騙他人錢財;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撈取政治資本,如榮譽、職務等;冒充軍人身份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或玩弄婦女;等等。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
兩者的區別上,可以認定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招搖撞騙罪的一種形式,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處理,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罪是屬于招搖撞騙罪的嚴重的情節,應當從嚴進行處罰和判罰。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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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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