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如何處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農辦經[2012]19號)規定,本次承包地確權登記后,將重新簽訂、頒發由農業部統一規定標準、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同時,統一收回、注銷原來與農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沒有收回的,自發證之日起,自行失效作廢。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需要農戶配合做什么?
(1)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資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經營權證,依法變更的有關合同或協議材料等。(2)提供其他資料,如:身份證、戶籍資料、婚姻登記、戶代表確認(原戶主申明或新戶主舉薦)以及書面委托書等證明材料。(3)指認地塊,到田間地頭指認自己的承包地塊及四至,對地塊權屬信息進行核實、簽字確認。(4)提出登記申請。(5)鄉鎮、村(組)、作業單位需要農戶參與配合互動留痕的其他事項。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以什么為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確權登記頒證是在二輪土地延包的基礎上,以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妥善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對個別地方因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實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應在落實二輪土地承包政策、扎實開展權屬調查的基礎上,經民主決策討論決定,審核公示無異議后補簽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記頒證。同時,補簽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時間為現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時間、年限要與當地二輪土地承包的時間、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簽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對二輪土地延包合同的補充和完善”。
4.確權登記頒證對確定土地質量級別(地力等級)有什么要求?
本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在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重點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對涉及土地質量級別(地力等級)、基本農田等基礎信息,由縣(市、區)或鄉鎮(街道)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提供。
5.村民委員會改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如何確定發包方,由誰蓋章?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因此,村民委員會改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后,由于其職能已發生改變,故不能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原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發包方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沒有印章的,可暫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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