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最終逃避法律制裁,這與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為無罪,故意使罪犯逍遙法外,在實質上都是為了包庇罪犯。它們都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顒?在客觀上又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主體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員。兩者的區別在于:一是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二是主體要件的職責權限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果經法院后來判決宣告無罪的,行為人仍構成本罪,而不能因宣判無罪就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由于被私放的人畢竟無罪,因此,可對其酌情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行為人收受賄賂而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屬牽連犯罪,應依處罰較重的罪處罰。
私放在押人員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釋放后繼續犯罪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私放在押人員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律霸小編提醒您,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2021-03-26可能導致專利新穎性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31借條到期重寫怎么寫
2021-03-21看守所探視要怎樣申請
2020-12-18贍養人負有哪些贍養義務?
2020-12-21對指定管轄不服的怎么辦
2021-03-23離婚集資房怎么分,離婚單位集資房如何分割?
2020-12-27精神損失費賠償范圍的法律依據
2020-11-10反家暴法規定:哪些行為算家暴
2020-12-10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2021-03-16競業限制對夫妻同樣有效嗎
2021-02-03雇傭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2021-02-23員工辭退怎么賠償
2020-11-222020年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補償是多少
2020-12-25豪車車主為省修車費騙保構成什么罪
2020-12-25保險的特征有哪些
2020-12-28保險人在賠償后有哪些權利
2021-01-1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需要擔負什么義務
2021-02-07人身保險合同法律上有什么規定
2020-11-09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清算公告內容要核準嗎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