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追繳機構是什么
由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追繳。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2021-02-1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緊急措施有哪些
2020-11-15公司跨區變更地址費用
2020-12-26辭職了老板拖工資怎么辦
2020-12-01家庭暴力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認定方法
2020-12-17包辦婚姻效力有哪些方面
2021-01-10網絡侵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020-12-10能不能打電話自首、電話通知到案是自首嗎
2021-02-19公款賬戶可以轉到個人賬戶嗎
2021-03-12別人拿你的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1-02-23網購電腦賬戶激活了還能退嗎
2021-02-28法院解凍銀行賬戶需要多長時間
2021-01-07大學生上課玩游戲猝死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02強拆住宅是非法侵入罪嗎
2021-02-12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2020-11-26私人企業疫情期間要發工資嗎
2021-01-03勞動監察大隊和勞動局是一回事嗎
2021-02-14人壽保險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18新《保險法》實施將帶來什么
2021-02-05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可以是公司嗎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