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主觀方面不同
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其中,表現為故意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表現為過失的濫用職權,既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少數情況下也可以由故意構成。其中,表現為過失的玩忽職守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表現為故意的玩忽職守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
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在職務活動中正確地履行職責,依法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一切胡作非為的濫用職權活動,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正當性原則地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任何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應當恪盡職守,完成國家機關賦予的任務,一切擅離職守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或馬虎草率的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勤政性原則的侵犯,從而危害到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三)客觀方面不同
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
二是在其職權范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范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
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在履行職責但履責時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馬虎草率、敷衍塞責。
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瀆職罪只能由作為構成,而玩忽職守罪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并且主要表現為不作為。瀆職罪主要表現為以作為的方式超越法定職權,決定、處理無權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行使職權隨心所欲處理公務,這就是說,瀆職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作為。放棄職責的行為應當屬于玩忽職守的客觀表現,而不應歸入瀆職罪當中。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如果有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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