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上,根據“繼承喪失說”即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應綜合考慮與受害人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感情親疏程度、經濟依賴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因素確定權利人和分配規則,如:是否共同居住、是否盡了主要的撫養(扶養)義務等。
一是權利人的確定,一般可參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確定,同時對非同一順位的其他共同生活關系密切的人,亦可根據上述原則確定是否為權利人。本案中,受害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其父母即本案的原、被告,受害人生前僅與其母親共同生活,故可確定原、被告為訟爭賠償款的權利人參與分配。
二是分配規則,雖司法解釋是按“繼承喪失說”確定損失的,但其本身并不屬于遺產范疇,在分配時不適用《繼承法》中法定繼承均等分配的原則,而應根據前述原則,根據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就本案而言,受害人父母離異后,由被告即受害人母親直接撫養受害人并隨其共同生活,而作為原告的父親曾有前科被限制人身自由,亦無法舉證證明其盡到了撫養義務,足以認定被告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緊密度、感情親疏度、經濟依賴度遠高于原告,據此酌定3∶7分配比例。
相關案例
1.死亡賠償金應當在死者近親屬范圍內根據與死者的具體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適當分配——常風訴岳*波共有糾紛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在工地打工時發生事故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應支付賠償金。其中包含的死亡賠償金是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預期收入損失而給予其近親屬的物質補償費用,精神撫慰金是因受害人死亡使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而給予的精神損害撫慰費用。因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金不是其遺產,不能按遺產繼承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但賠償金中的一部分即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可以在死者近親屬范圍內根據與死者的具體關系及生活緊密程度適當分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緊密程度——王某甲訴趙某某財產分割糾紛案
本案要旨: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其近親屬所支付的物質性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具有人身專屬性。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緊密程度。
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員共同取得,應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歐配英訴董*珍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本案要旨:死亡賠償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近親屬的財產,屬于死者近親屬共有,在分配時,首先應由死者的近親屬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繼承順序進行合理分配。原則上由其家庭生活成員共同取得,應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依賴程度進行分配。分配該筆款項時,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遺產的分配方法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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