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構成什么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并存在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國工作人員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手段的,即兩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的,也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對于招搖撞騙罪,我國是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以及取締方式。因為招搖撞騙罪是假冒國家工作人員,對普通老百姓會產生誤解。所以對社會影響力非常不好。如果觸犯到招搖撞騙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益崗會被辭退嗎
2021-01-21破產清算期間效力待定合同追認權的行使
2020-12-22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2020-12-02賣自己的銀行卡犯法嗎
2021-02-02大連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有哪些
2020-11-09先試用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2020-11-27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2-12投資型保險與傳統保險的區別
2021-01-29人身意外險賠償給誰
2020-12-22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案件分析及對策有哪些
2020-12-11保險投資基金有哪些投資策略
2021-02-06完善保險合同告知義務制度的思考
2021-01-22婚內買的保險離婚時能分嗎
2021-03-15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包含有哪些
2021-02-25保險合同違約的利息怎么計算
2020-12-04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人是什么
2021-02-25回遷房滿五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1-02-07土地流轉合同范本內容
2020-12-07新農村建設拆遷,老房子會無償拆除嗎
2020-12-31農村拆遷安置標準不統一怎么辦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