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不同,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盜竊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盜竊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二、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于:
(1)前罪是以“騙”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騙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后罪,雖然也有“詐”的成份,但卻是以“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而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前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三、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如果招搖撞騙的金額過于的巨大會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在對招搖撞騙罪進行量刑時不僅會根據造成的非法利益,同時還是會根據招搖撞騙的次數、造成的后果以及冒充的對象來量刑的,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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