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是多少?
刑法第372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軍人的身份,如冒充黨團員、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營或集體企業單位的管理人員、采購員等,進行招搖撞騙活動的,不能構成本罪。達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其他犯罪。所謂冒充軍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軍官;既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軍人,又可以是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部隊中的軍人。就具體方式而言,有的是非軍人冒充軍人,或者身著軍服,或者攜帶、使用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或者自稱是某軍事機關、部隊、院校、醫院或者科研單位的軍官、士兵、學員等。有的本身是軍人,但假冒不屬于自己身份的其他軍人身份,如士兵冒充軍官身份去招搖撞騙的,也可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軍人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在這里是指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打著軍人的招牌、名義,在社會上進行各種欺騙活動。如打著軍人招牌與他人開辦企業、簽訂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詐騙他人錢財;冒充軍人騙取組織、單位信任,撈取政治資本,如榮譽、職務等;冒充軍人身份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甚或玩弄婦女;等等。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
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并存有機的聯系,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于虛榮心僅僅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未以冒充軍人為手段的,即兩種行為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系的,也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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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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