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法條競合關系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屬法條競合關系是:法條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是必定存在交叉和重合關系的,其間無需任何介質作媒介;而想象競合所涉及的條款之間缺乏交叉和重合的先天性,而只是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媒介使得原本無交叉或重合的條款間出現的個案的關聯。
與詐騙罪相比較,招搖撞騙罪只是詐騙的方式特殊而已,即以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式詐騙他人,從廣義上講,"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也屬于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方式之一,即"虛構事實"。虛構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欺騙他人,致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行為人因此而取得財物的行為,也滿足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說,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即存在交叉和重合關系,且這種交叉和重合的關系是由于法條的規定使然,故兩者屬法條競合關系。
二、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關系是怎樣的?
否認法條競合關系,分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是否屬于法條競合主要看如何理解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即"騙取數額較大財物"是否屬于招搖撞騙的構成要件。只有把"騙取數額較大財物"作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時,法條競合說才成立,否則,即不成立。
但是,很明顯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到招搖撞騙罪中并沒有"取得數額較大財物"這一要件,故法條競合說不成立。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系。
人民法院對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處罰幾乎是一致的,都是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還可以視情況剝奪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權利,而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利用人民警察身份進行詐騙的,應當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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