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復制品存在未遂嗎
銷售侵權復制品存在未遂。
銷售侵權復制品犯罪的構成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進行銷售的行為。例如銷售明知是盜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之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巨大。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復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制作者,有時可能是與制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侵權復制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方式則可以是復制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為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又銷售其制作的侵權復制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后一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后行為,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而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銷售的侵權復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復制品,其兩個行為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于共同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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