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自己又撲滅是既遂嗎
不是既遂,這個是意志之內控制了。
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刑法》對于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114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114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系的結果加重條款。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114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法律條文,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在放火之后又自己撲滅,這個時候屬于犯罪中止,并不屬于犯罪既遂,因為是在放火之后自己進行撲滅的,并不是其他的原因,但是如果造成了損失,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會從輕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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