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筑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臨時用地的條件有哪些?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占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三、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方在組織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臨時占用農村土地,用來放置工程機械設備或者搭建臨時住所。臨時用地的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到期工程還沒有結束需要繼續占用的,建設方需要再辦理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
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比例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流程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工資嗎
2020-12-10造成海洋污染的責任者和第三者分別會受到什么處罰
2021-03-13交通事故認定工傷怎么賠償
2021-03-02轉賬支票背書需要注意的事項
2021-03-06婚后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02-21老年人的立遺囑權應該如何保護
2020-11-18與臺灣人的結婚手續
2021-02-09父母出資買房如何要回購房款
2021-01-14怎么做才能進行人才保密
2021-02-09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情形
2020-12-07什么是承包關系
2021-02-10企業停產職工離職的經濟補償
2021-02-16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是如何處理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勞動糾紛
2020-12-07飛機行李延誤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01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條款
2020-11-11保險合同標的是什么
2021-03-17一起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2-12涉嫌危險駕駛保險會賠償嗎
2021-03-12保險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2021-03-23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什么部門確定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