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可以改嗎?
農村土地使用證姓名,是可以改的。如果全部是農業戶口,先到公證處辦理分家析產約公證(公證費500元),然后憑公證書到行政中心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在辦房產證時,新的房產登記條例有規定,必須提供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二、司法解釋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由于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土地使用證也是可以改名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農村土地是不可以交易的,所以農村土地使用證的改名不可以通過商業的形式進行,只能對相關土地使用情況進行說明,或者分家析產的形式進行,另外,涉及到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還需要全體村民的同意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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