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交通設施罪未遂與既遂的認定標準
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認定時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nèi)容沒有完全實現(xiàn),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xiàn)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xiàn)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xiàn),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guī)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二是目的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三是構成要件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xiàn)的停止形態(tài)。
根據(jù)構成要件說,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fā)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xiàn)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的現(xiàn)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fā)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交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與盜竊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但前者盜竊的不是一般公共財物,而是正在使用中關系到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這種盜竊行為,不僅侵犯財產(chǎn)關系,而且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同時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大多采取放任態(tài)度,即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
因此,這種行為既是盜竊罪,又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應當按一個重罪即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判刑。而盜竊罪竊取的是一般公私財物,或者盜竊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設備,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其侵犯的客體只是公私財產(chǎn)權利,因此,與上述以盜竊交通設施為目的而構成的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本質(zhì)區(qū)別。
2、破壞交通設施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區(qū)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
如果破壞行為已經(jīng)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于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3、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分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破壞交通設施罪犯罪的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破壞交通設施罪犯罪未遂是指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但并未對交通設施造成損害。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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