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療終結和交通事故鑒定時機的確定
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交通事故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交通事故鑒定時機:交通事故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律師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后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傷殘交通事故鑒定資質的司法交通事故鑒定機構進行。
二、交通事故鑒定材料的確定
很多當事人在委托律師事務所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時,丟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
當事人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復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
律師提示:
帶齊交通事故鑒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交通事故鑒定的保障,司法交通事故鑒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交通事故鑒定書。
如果司法交通事故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交通事故鑒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交通事故鑒定工作的重要性,交通事故鑒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容質疑。
代理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交通事故鑒定常識,熟悉司法交通事故鑒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從“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思想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說話,讓正義永存。
有關司法交通事故鑒定知識的闡述,請參閱筆者寫的《律師應當掌握點司法交通事故鑒定知識》和《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在于司法交通事故鑒定》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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