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在法律上是區別于普通詐騙罪的一個法律犯罪類型,雖然信用卡詐騙罪也屬于詐騙罪的一種,但是在法律上他的量刑標準和詐騙金額標準都是不同的,對于信用卡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的區別,國家的司法解釋機關多次對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解釋,其中法院和檢察院對于信用卡詐騙罪擴大解釋進行了多次,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而不是犯罪對象。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一、【法條】《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從上面檢察院和法院的相關法律解釋,我們可以知道信用卡詐騙罪擴大解釋針對信用卡詐騙罪在新時代利用網絡先進科技對個人進行詐騙的,解釋,只有對信用卡詐騙罪,進行遏制才能夠還大眾一個清新自然的社會環境和網絡環境,能夠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謹慎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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