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有哪些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管理機關的職責分工,與土地管理機關或房地產管理機構簽訂使用土地合同;市、區、縣財政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半年征收,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進行。招標出讓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要求和投標者所報條件確定中標者,中標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拍賣出讓的,最高報價者所報土地價款即為出讓金額;協議出讓的,應交出讓金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和云南省規定的有關標準。
企業一次交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可以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分期交納,或者縮短出讓年限以降低出讓金額。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投資開發云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規定向中方政府交納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由場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等費用)和土地使用費組成。企業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約定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逐年交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將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綜合計算逐年交納。
外商投資土地使用費的規定與國企有所不同,其有效期一般為五年之內,在五年后根據土地的升值情況進行土地使用費的變更。對于收取的標準需要根據土地的實際使用面積以及與周邊地區土地相比的土地等級進行收費。對于使用不足半年的情況不征收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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