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車主與司機不是同一人時,處理賠償應考慮的問題:
一、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雇傭關系。
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雇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不存在雇傭關系,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雇傭關系,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二、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后、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于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于后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憋@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并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章中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機和車主不是一人時,由使用人承擔超出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轉讓但還未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買受人承擔超出交強險的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規定買賣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買賣雙方都負有賠償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盜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有追償權。第五十三條規定司機肇事逃逸的,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然后對逃逸司機有追償權對上述司機、車主責任承擔,機動車被盜搶、機動車過戶期間的侵權問題的規定。
機動車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包括:
一、自己責任:
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二、雇主責任:
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三、連帶責任:
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四、不承擔責任:
1、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五、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六、補償責任: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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