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從犯在量刑上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因為從犯的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小。我們都知道詐騙罪是對公私財物的非法取得,那么,非法取得的財產從犯需要退還嗎?對于這個問題,律霸小編在下文與大家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詐騙罪從犯需要退贓嗎
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從犯判刑后是需要還錢的。
但刑法規定中并沒有要求還款。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并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后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簡單說,如果判決都已經下了,不還款也沒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減不了刑而已,絕對不會在判決的基礎上加重刑罰。
如果判決還沒下,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多個一年兩年都有可能(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量刑幅度內)。
二、詐騙罪的處罰是什么
(1)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詐騙罪從犯在量刑上肯定輕于主犯,如果積極退贓還款的話,還可以在量刑情節上作參考,甚至可以申請緩刑。當然,首先得被認定是從犯。
網絡詐騙歸那個部門管
詐騙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遇上網絡詐騙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父母有一處宅基地還可申請一處嗎
2020-12-25涉外婚姻可以單方離婚嗎
2020-12-07著作權訴訟時效改為三年了嗎
2021-02-11網絡侵權如何賠償
2021-02-23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0-12-27多家企業出資成立新公司如何設立股東會
2021-01-132020年交通事故車速鑒定費用是多少
2021-01-06哪些支票可以掛失?遺失支票該如何處理
2021-03-22關于夫妻債務問題裁判的新思路
2021-01-06離婚給孩子的錢監護人有權利花嗎
2021-02-07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證據的方式
2021-02-28不服交通事故認定,能否提起訴訟
2020-12-29北京房產糾紛律師: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程序
2021-01-14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索取回扣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2021-03-22裝修合同逾期多久解除合同
2021-01-13業主委員會的概念以及職責是什么
2021-03-20工廠集資房屬什么性質
2020-11-12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
2020-11-15待崗要待多久解除合同
2020-11-23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嗎?
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