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土地使用證能轉國有的嗎?
集體土地使用證實可以轉成國有的。
具體的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土地登記按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政府材料) ;
4 、初始登記頒發的土地證書;
5 、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6 、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
7 、批準用地繳稅費發票或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 委托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申請者提交以上資料后,國土資源部門派員進行地籍權屬調查,符合規定的在
20 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
《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2、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3、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綜上所述,農村當中特殊成分的集體土地在交給農民使用的時候總是會因為與他人的利益相關而產生各種糾紛,所以有的地區就會想辦法把自己的土地改成國有而從此擁有獨立的使用權利,但是國有土地的辦理是需要很高的條件而必須要求當事人材料齊全。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20
2020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于補償有哪些規定?
如何進行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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