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功與坦白的區別是什么?
1.標準不同。犯罪分子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必須是重大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一般罪行必須達到較多,才能也應視為立功表現。只要犯罪分子具備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就認定為立功;提出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案件的,也認定為立功。由此可見,修改后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寬了立功成立的標準,從而擴大了立功的范圍。
2.立功檔次的劃分不同。原司法解釋把立功分為兩個檔次,即立功和視為立功,強調的是前者,按現行標準就是重大的立功才是立功?,F行刑法把立功明確區分為立功和重大立功兩檔,把立功的定義奠基在一般立功上,而對什么是重大立功未予以界定,留待司法解釋和司法實務去解決。
3.對立功的行為種類確定不同。原司法解釋把立功的行為規定為檢舉揭發其他罪犯的重大罪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證據,協助緝捕罪犯,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線索等四種?,F行刑法把立功明確規定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兩種。
4.文字的規范程度不同。揭發檢舉并用,系同義反復,修改為揭發更簡明。其他犯罪分子修改為他人犯罪行為更簡潔。得到證實修改為查證屬實更準確。
二、不得認定為立功的情況有哪些?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對于立功與坦白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結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于坦白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按照從輕處罰的標準來進行認定的, 當事人也可以聘請律師對是否符合立功或者坦白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不屬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自首和立功有哪些區別?
運輸毒品罪的立功認定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出國簽證辦理流程
2020-12-17網上簽的網絡p2p借貸電子合同有效嗎
2021-02-10嵌入式軟件能否申請著作權
2021-03-14協警有執法權嗎
2021-02-06放棄繼承權將不會產生代位繼承
2021-01-01家庭婦女離婚后能要贍養費嗎
2021-01-11破產債券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26事故認定書如何要求重新認定
2020-11-28誰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2021-02-11在偵查階段刑事案件律師代理權限怎么規定
2021-01-08房屋繼承公證的幾大注意事項
2020-11-14孩子臉部在商場受傷誰負責
2020-11-09深圳住房公積金提取預約手續是怎樣的
2021-02-12勞動仲裁補繳養老金最多補繳幾年
2021-01-06勞動糾紛材料怎么寫
2020-12-20別人掛我公司現在欠農民工工資不給怎么辦
2021-02-10車買過的交強險和商業險能退嗎
2021-03-11理賠公估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0-12-06人身保險投保方擁有怎樣的權利
2021-01-28保險合同不足額投保賠償糾紛案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