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和不構成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一)定義不同。
1、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犯罪預備的特征是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2、不構成犯罪即該行為未能滿足或全部滿足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分兩種:
(1)行為合法的正當防衛、意外事件、緊急避險、執行任務等;
(2)行為違法,但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
(二)法律后果不同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不構成犯罪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犯罪預備可不構成犯罪之間,其實沒有什么可比性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為了綁架受害人提前跟蹤受害人的,這屬于犯罪預備,受害人在遇到不法侵害行為時,實施正當防衛權的實施,正當防衛就不構成犯罪,這完全是兩種不同的狀態。
刑法中犯罪預備屬于犯罪嗎?
犯罪預備的特征包括哪些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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