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什么?
在我國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四種形式)和劃撥,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四點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取得的代價不同
如果是劃撥,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即可從政府取得土地;出讓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足額的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購得土地。
3、使用期限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
4、轉讓條件不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劃撥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以下四種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簡單來說,民眾個人使用土地就算是帶有公益性質的其實也不可能完全就是能夠以劃撥的方式而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家重點扶持的一些基礎設施用地的話是可以考慮向政府申請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劃撥土地使用權雖然當初取得的時候是無償的,但交易和轉讓的時候都受到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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