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條件的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權并不等于所有權,使用權存在使用的期限。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轉讓時可以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轉讓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一、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以采取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方式。每一種出讓方式都有其相關的土地出讓流程,讓國有土地出讓工作更好的進行。
1、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請經相關部門批準后,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地價、用地年限、面積、付款方式、時間和用地條件等相關事項,在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方式經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塊沒有競爭者的場合,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和國家鼓勵的相關產業的項目用地。協議出讓金的確定不是競爭的結果,而是談判協商的結果。
2、 招標出讓是政府對某塊土地有了明確的開發意圖和規劃條件后,在市場中尋求一個有利于實現政府開發計劃的開發者而采取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要求在一定的時間內,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集體和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開發意愿,經政府選擇后,確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某個開發者。在這種出讓方式中,投標者有多個,有一定程度的競爭性。政府在選擇中標者的時候,不但考慮投標者的投標價,而且考慮投標者對實施這塊土地開發是否有利。
3、 拍賣是指政府對某塊土地有了明確的規劃條件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受讓人到場,對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出價最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這種方式主要用于競爭激烈的某類或某塊用地,具有激烈競爭性。
選擇不同的方式在使用時就有不同的轉讓流程。轉讓使用權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轉讓方式,國家鼓勵的生產項目用地可以用協議出讓的方法,政府對一塊地有開發用途時可以用招標出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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