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中止怎樣判?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中止需要從輕處理,減輕處理,甚至是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處罰原則較為特殊,首先明確是“應當”從寬處罰而非如同預備犯、未遂犯那樣“可以”從寬處罰;其次,注意對中止犯的處罰也不同于預備犯、未遂犯那樣比照既遂犯進行處罰;其三,明確對中止犯的處罰關鍵看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未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犯罪中止有兩種結果:沒有造成損害或是造成了損害。我國刑法對這兩種結果分別制定了處罰原則,即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減輕處罰。換言之,是否造成損害,不是構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處罰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么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現實生活當中犯罪過程也是有可能存在著悔罪的態度,所以就會自動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是需要考慮到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圖,從而進行從輕處理或者是減輕處理也有可能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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