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是一類較為稀缺的資源,我國對這類土地的管理一直都較為嚴格,就是防止相對的浪費這類資源。土地的使用權日期是指土地進行相關利用的起始日期。下面小編就土地土地使用權日期指什么日期,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土地使用權日期是指土地使用的起始日期
終止日期是提醒使用者國有土地轉讓的期限已到,繼續使用需要提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續期,如果政府有預期規劃那么就不會與原使用者續期。這個續期分為兩種:1、住宅用地(70年產權),沒有預期規劃的自動續期,有的政府會有通告;2、其他土地使用性質的,需提前1年向主管土地部門申請續期,否則就會收歸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全民所有制,不是個人所有的。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土地土地使用權日期指什么日期,我國對國內使用土地的相關項目和類別的使用年限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對我國的相關土地到期后,土地的使用者可到相關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辦理這類土地的續期辦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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