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死刑辯護要點有哪些?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這是一個辯護律師在接案時首先應該注意的問題。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別要注意,因為現行的法庭審理很少有公安機關的人參加,因此公安機關的到案證明也就成了認定自首的關鍵。另外未成年的問題,因為有些農村是按照農歷上的戶口,這時認定未成年時要注意這方面的證據。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主要有退賠贓款、民事賠償、悔罪表現、積極坦白罪行、初犯等。
3、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4、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
5、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
6、是否有必要對鑒定結論進行重新鑒定。
7、書證物證的原始性。
8、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違法。
二、具體情況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采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采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可以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犯罪事實極其嚴重,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的情況,對于這種犯罪事實的辯護,可以從上述情況來進行認定,辯護人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辯護,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死刑復核可以指定辯護嗎?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有多長
報送死刑復核要什么材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判斷股權受讓人的“善意”與“惡意” 及評判配偶單方轉讓股權的效力
2021-01-29網上炒股注意事項
2021-01-24有贍養義務是否也有監護義務
2021-01-10事實收養關系的解除
2020-12-06老人的贍養費標準
2020-11-18工傷賠償與交通賠償有抵觸嗎
2021-02-26淺談醫療糾紛的防范
2020-12-24二審上訴變更訴訟請求的處理及風險
2021-01-09學生在校住宿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3樓頂空間的所有權到底該歸誰
2021-03-21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020-12-16違法分包導致提供勞務者受傷的法律責任
2021-02-07飛機延誤一天賠償多少
2021-02-23學生溜出校園被車撞身亡 “校方責任保險”應否理賠?
2021-02-03保險公估人是什么
2021-01-20公辦學校交土地出讓金嗎
2020-11-15土地出讓金的好處有哪些
2020-11-25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委托書范本
2020-12-27無證廠房拆遷補償標準
2020-11-27哪些拆遷安置房可以買賣,購買拆遷安置房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