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一起寫在辯護詞中合法嗎?
合法,辯護人可以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罪重或罪輕的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刑訴法解釋》第227條第2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第231條第2款規定: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后辯論量刑問題。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律師作無罪辯護,法院可以組織雙方先對定罪問題進行辯護。接著,再進行量刑辯護,這時律師可以提出罪輕辯護,即提出法定或酌定從輕或減輕量刑情節。對于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因為控辯雙方所處立場不同,再加上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理解不同,致使控辯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對有罪或無罪產生分歧實屬正常。考慮到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很低,故而允許雙方就量刑問題再作辯論,以使被告人對于法律賦與的辯護權真正得到行使,最終在量刑時能夠做到罪刑責相適應。由此可以看出,同一案件,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從法理上講,沒有任何問題。
二、辯護詞的內容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實際上,只要是辯護人敢于做無罪辯護的,應該說辯護人還是有把握無罪辯護可以成功的,不然的話,絕大多數的辯護人會直接進行最輕辯護,辯護人雖然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見,但是辯護人很多時候也會適當的提醒犯罪嫌疑人。
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詞有幾部分組成
法律上是否允許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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