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簽訂借車事故免責協議效力認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權根據其自由意志訂立合同,但合同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強制性規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你和租車人簽訂的協議,對他們雙方來說是有效的,但一旦發生事故,對外則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一般情況下,車輛的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你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時才承擔責任,這里所謂的“過錯”是指你明知對方無駕照、醉酒,仍將車借給對方,或者明知車輛有故障或其它安全隱患,仍將車出借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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