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職責是什么?
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確的指控,幫助司法機關全面了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公正處理案件。這是辯護人的首要任務。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并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侵犯或剝奪時,向公安司法機關提出意見,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關單位提出控告。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幫助。辯護人應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寫有關文書,案件宣判后,應當了解被告人的態度,征求其對判決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上訴等。
二、辯護律師的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律師有權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被告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無需審判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3、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刑訴法解釋”第40條)。
注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但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范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4、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并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判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也不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5、調查取證權。
⑴辯護律師有權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有權在經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后,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⑵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六機關規定”第13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解釋”第68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8、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辯護律師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并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55至157條、第159至160條)。
9、非獨立的權。辯護律師有權在經過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律師的職責始終都是圍繞著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但是大家不能簡單粗暴的覺得,刑事案件當中部分辯護律師的職責是幫助犯罪嫌疑人脫罪,所以有的時候律師擔任的社會風險也是很大的,特別是部分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
什么人可以委托刑事辯護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怎么收費的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能否接觸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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