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安全法》未修改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依據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通過以下途徑尋求救濟,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1、對原始的檢驗鑒定提出重新檢驗、鑒定。依據公安部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來做出的,當事人對這個檢驗鑒定有一次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機會。按照規定,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2、對事故認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雖然《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未規定申請重新認定的程序,但公安部2000年1月15日發布的《關于對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申請的批復》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既然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鑒定結論,那么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發布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這種申請有著明確的依據,不失為一條可以嘗試的救濟途徑。
3、向上一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布了《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其中第十四項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該項舉措于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4、通過交管部門內部監督機制糾正。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可根據交管部門的內部監督機制,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映,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5、通過獲取證據材料,庭審質證,推翻責任認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異,可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的規定,積極獲取事故認定的證據材料,了解和掌握事故認定的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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