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原則
一方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任認定需負全部責任:
1、逃逸導致事故事實無法查明的;
2.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紅燈繼續(xù)通行的;
4.機動車穿越道路或者隔離設施的;
5.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車道;
6.機動車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機動車刮撞依法走人行橫道行人的;
8.未避讓警車等執(zhí)行緊急任務車輛;
9.車輛裝載物遺灑導致事故;
10.倒車時與車后車輛發(fā)生事故;
11.非機動車逆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機動車超越其它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如有以下情形,無需負任何責任:
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這里的過錯指的是在事故的發(fā)生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事故雙方當事人需負同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
《規(guī)則》明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交通過錯行為的危險性和避險的可能性為標準確定事故責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應以車讓人、車輛確保行人安全的原則確定事故責任。
其中,車讓人的原則以車方對行人動態(tài)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險情采取的避讓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為評判標準。過去在實踐中,交警在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時,只能通過對案情的分析,對當事人行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判斷.這種分析和判斷,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評判標準,往往對同一起交通事故,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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