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被一輛小汽車撞傷,經鑒定構成8級傷殘。肇事司機說自己只是個司機,經濟能力有限,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了解,肇事車是司機所在單位的公車,當天司機是公車私用,單位某領導家屬要借用單位的車輛,在為其送行返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請問肇事司機的單位是否應當對我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該肇事司機所在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單位應就本起事故對你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單位司機使用單位車輛從事與職務無關的行為造成交通肇事,其所在單位對本單位所有的車輛使用存在明顯違規的情形,并造成交通事故,兩者的行為結合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單位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或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駕駛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一方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提供勞務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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