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管科申請責任重新認定,待續!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1.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注明申請日期、聯系電話;2.原責任認定書(正本);3.身份證及復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因此如果您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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